当前,少数村组干部在接待群众反映问题时责任心不强,不作为、乱作为现象较为突出。造成了部分地方群众之间纠纷加剧,损害了群众利益,影响了党的基层政权形象。为进一步强化村组干部接待群众信访的责任意识,使之“有职便有责、用权受监督”,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、做好事,笔者以为,应建立“村组干部接待群众反映问题问责制”,以便加强对村组干部接待群众反映问题情况的监督。 结合农村工作实际,笔者认为,建立村组干部接待群众反映问题问责制应设定四项“子制度”,即:一是建立村组干部接待群众反映问题登记制。为上级准确把握村组干部接待群众反映问题情况提高依据;二是建立首问责任制。凡群众来信来访,任何一位村组干部均应首先接待并负责任地给予答复。尔后,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办理的尽快办理,暂时不能办理的给予解释说明后积极创造条件办理。不属于自己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及时转交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办理;三是建立限时办结制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,有条件办理的,村组干部应承诺群众在规定时限内办结。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。年底在组织、民政部门的指导下,由乡镇党委组织人员对村组干部接待群众情况进行严格考核。对在接待群众反映问题过程中不作为、乱作为,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,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、离岗培训、组织调整、引导群众罢免其职务直至追究其纪律责任等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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